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33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金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金達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累犯部分補充:翁金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5、293、
4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5月確定,上開
3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
25日執行完畢。其他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翁金達有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未婚之家庭
生活狀況;被告於94、98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
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憑,是其前有2次酒駕紀錄,既明知酒精
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猶再犯本案,所為實
不足取;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駕駛之
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本案未肇事之公共危險程度
;兼衡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994號
被告 翁金達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金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
5年2月8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新竹縣
新豐鄉福龍國小附近某處所飲酒後,仍於當日晚間11時許,
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翌日(9日)凌晨1時4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東興路口
時,為警攔檢查獲,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94毫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金達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高鐵派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警員職
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檢察官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翔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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