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嘉玉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張嘉蓉
詹偉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藍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嘉玉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張嘉蓉
詹偉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