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1號原告元鐙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
6樓之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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