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被   告  洪明財
       許玉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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