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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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李庭妤
被 告 鄭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300元(即遷讓
標的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