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28號
原 告 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炎
被 告 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壹萬陸仟 參佰 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