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郭泰煌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同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7月31日執行羈押,期間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16日向本院借提執行,該案至96年3月15日執行期滿,復還本院自96年3月16日接續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業經本院於95年3月7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判決被告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11年6月(被告並已提出上訴狀到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6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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