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0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於96年4月12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家有老父中風,有幼子待養,妻子又入世未深,被告業已悔悟,為此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4月3日經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
(二)被告被訴事實,有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人之供述、被害人乙○○指訴及卷附相關事證可佐,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合於上開羈押原因情形,從而,本院認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聲請意旨所稱被告家庭狀況一節,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不合,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呂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