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吳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25元(即原
告勝訴可獲得之利益),應徵第1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