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謝富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鎮坤 (已歿)之繼承人間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被告李鎮坤(已歿)之所有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
,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