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155號
原 告 石義山
訴訟代理人 俞易辰
被 告 中國國民黨秀林鄉黨部
法定代理人 曾美英
被 告 王新發
被 告 金信雄
被 告 范力升
被 告 廖玉枝
被 告 楊金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國民黨秀林鄉黨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41,9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1,000元,尚需補繳3,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花蓮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