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姝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永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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