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陳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憶湘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表明請求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段○○○○○號
房屋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所需費用價額(如提出回復原狀估價費
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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