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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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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