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5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育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劉怡孜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育城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6年5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6年8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偽造私文書、詐欺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唐奇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