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4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繳一審裁判費297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