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3號聲請人 李翌寅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㈦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㈧至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聲請人依協商方案,歷次附有起始日期之分期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日期。
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所須表格可自行前往http://www.judicial.gov.tw/網站下載)
㈢、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者,僅係最近三個月內「南山人壽」薪資之收入,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㈣、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請釋明為何聲請人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高達22,000元為「必要」?
㈤、請提出以聲請人、父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㈥、聲請人稱「以借貸度日,前債未還」,請說明向何人借貸週轉?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借據、支票),並將所有民間債權人年籍資料、聯絡電話、借貸之總額及現清償狀況均列表作成債權人清冊,若無證明文件,視為民間債權不存在;另稱前以弟弟名義向中國信託借款40萬,請提出足資證明有此情事之文件。
㈦、聲請人輕度肢障之證明文件,若只有殘障手冊作為證明,請檢附重新申請鑑定後之手冊正反面影本。另請提出乙○○、甲○○均無業、無固定收入之證明。
㈧、請釋明「臺南縣○○市○○路○段○○○號6樓」之房屋是誰所有?為何聲請人多筆帳單、佣金單均寄送於上址?請核實陳報聲請人究竟居住於何處?聲請人為何向本院隱匿真實之居所?
㈨、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尚負有債務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於93年間購置新車?既有餘力購車為何不勉力清償債務?
㈩、經查戶內房屋稅、水費、電費之繳納義務人均非聲請人,請釋明為何聲請人必須繳納上開費用?
、請釋明聲請人、父母、所有兄弟姊妹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父母、所有兄弟姊妹是否因手術住院、看病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請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究竟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