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28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與退票理由單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28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與退票理由單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