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巳○○訴訟代理人辰○○相對人丁○○訴訟代理人丑○○○相對人甲○○
午○辛○○子○○癸○○庚○○戊○○壬○○己○○寅○○乙○○未○○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86年度訴字第50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143號、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143號判決後附乙分割方案之持分欄所示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負擔。
二、本件業據聲請人丙○○、相對人巳○○提出兩造支出之裁判費3紙、地政規費收據7紙、預納郵票收據8紙、法官外出旅費收據3紙、臺灣時報廣告費收據1紙等附卷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支出明細如附表一所示。又聲請人所列律師費9,000元、補發裁判書211元、就文衡段108-4地號之地政規費1,600元、代書代辦費24,400元,均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就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費用,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062元│86年4月7日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093元│88年3月23日由相對人巳○○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3,093元│89年10月7日由相對人巳○○繳納││├─────────────┼─────────────┼───────────────┤│郵資│2,240元(80份)│86年4月3日由聲請人繳納││├─────────────┼───────────────┤││1,120元(40份)│87年11月24日由聲請人繳納││├─────────────┼───────────────┤││560元(20份)│87年11月30日由聲請人繳納││├─────────────┼───────────────┤││1,400元│88年4月23日由相對人巳○○繳納││├─────────────┼───────────────┤││1,700元│88年10月25日由相對人巳○○繳納││├─────────────┼───────────────┤││121元│89年9月7日由相對人巳○○繳納││├─────────────┼───────────────┤││800元│89年10月3日由相對人巳○○繳納│├─────────────┼─────────────┼───────────────┤│測量費│2,400元│86年4月17日由聲請人繳納││├─────────────┼───────────────┤││12,000元│86年5月20日由聲請人繳納││├─────────────┼───────────────┤││24,000元│88年1月8日由聲請人繳納││├─────────────┼───────────────┤││28,800元│88年8月13日由相對人巳○○繳納││├─────────────┼───────────────┤││25,600元│88年12月28日由相對人巳○○繳納││├─────────────┼───────────────┤││25,600元│89年6月30日由相對人巳○○繳納│├─────────────┼─────────────┼───────────────┤│差旅費│800元│86年5月1日由聲請人繳納││├─────────────┼───────────────┤││800元│87年9月9日由聲請人繳納││├─────────────┼───────────────┤││850元│88年6月2日由相對人巳○○繳納│├─────────────┼─────────────┼───────────────┤│公示送達費│45元│87年12月1日由聲請人繳納│├─────────────┼─────────────┼───────────────┤│登報費│2,646元│87年11月30日由聲請人繳納│├─────────────┼─────────────┼───────────────┤│共計│219,730元│聲請人共繳納68,673元││││相對人巳○○繳納151,057元│└─────────────┴─────────────┴───────────────┘┌───────────────────────────┐│附表二│├───┬─────┬───────┬─────────┤│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訴訟費用分擔之│額││││比例│(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一│寅○○│6/180│7,324元│├───┼─────┼───────┼─────────┤│二│戊○○│12/180│14,649元│├───┼─────┼───────┼─────────┤│三│甲○○│2/180│2,441元│├───┼─────┼───────┼─────────┤│四│卯○○│6/180│7,324元│├───┼─────┼───────┼─────────┤│五│未○○│3/180│3,662元│├───┼─────┼───────┼─────────┤│六│乙○○│1/180│1,221元│├───┼─────┼───────┼─────────┤│七│ 楊立志 │2/48│9,155元│├───┼─────┼───────┼─────────┤│八│子○○│2/48│9,155元│├───┼─────┼───────┼─────────┤│九│壬○○│2/24│18,311元│├───┼─────┼───────┼─────────┤│十│庚○○│2/36│12,207元│├───┼─────┼───────┼─────────┤│十一│己○○│2/36│12,207元│├───┼─────┼───────┼─────────┤│十二│癸○○│2/36│12,207元│├───┼─────┼───────┼─────────┤│十三│丙○○│9/60│32,960元│├───┼─────┼───────┼─────────┤│十四│丁○○│1/20│10,987元│├───┼─────┼───────┼─────────┤│十五│巳○○│6/24│54,933元│├───┼─────┼───────┼─────────┤│十六│午○│1/20│10,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