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近期是否仍有向金融機構還款,最後還款期日,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協商當時書面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釋明聲請人97年1月至今是否有所得收入,來源為何,並檢附該工作證明及薪資單據。
三、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並請註明含聲請人在內之扶養義務人人數;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檢附所有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各1份。
四、釋明聲請人有何重大不可歸責事由及不能履行之情事。
五、釋明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之使用必要性。
六、釋明聲請人存款總餘額、每月家庭生活支出項目(膳食、交通、醫療、稅賦等),及各項金額並檢送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各1份以供本院核算。(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並說明是否欲訂定自用住宅條款。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