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9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向黃修洪、勝益服裝行、明德服裝行借貸之借款
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及勝益服裝行、明德服裝行之負責人姓名。
⒉聲請人於民國96年6月1日至97年2月28日每月薪資18,500元
及97年3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每月薪資21,000元之薪資證明。
⒊聲請人如有其他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
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⒋配偶 楊有忠 擔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每月營業收入及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之子女 楊智強 、 楊媛婷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陳明為何未將臺灣土
地銀行之抵押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文件,若係漏列,請提出更新之債權人清冊,表明臺灣土地銀行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及是否擬於更生方案中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