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開當事人被告甲○○間因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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