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更一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8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
張致祥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劉見祥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月6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