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94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9月23日起至121年9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9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310萬元、250萬元,借款期間皆自9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6日止,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第1期至第24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25期起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算,利息依借據所示機動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本金5,143,006元(2859,628元+2,283,378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與上述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