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5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印花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527號原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印花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12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5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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