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18號聲請人 莊丁堂 訴訟代理人 林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普通股│1│50│├──┼────────┼───────┼───┼──┼──┤│00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普通股│1│105│├──┼────────┼───────┼───┼──┼──┤│003│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普通股│1│23│├──┼────────┼───────┼───┼──┼──┤│004│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普通股│1│26│├──┼────────┼───────┼───┼──┼──┤│005│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普通股│1│16│├──┼────────┼───────┼───┼──┼──┤│006│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普通股│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