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士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紙幣新臺幣壹佰元券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士豪前因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488號)在案。惟扣案之偽造紙幣新臺幣一百元券1張,既屬偽造之紙幣,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偽造之紙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而扣案之外觀為新臺幣100元之紙鈔1張,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確屬偽鈔,此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中央印製廠鈔券廠鑑定報告1紙在卷可查。是扣案之外觀為新臺幣100元鈔券確屬偽造之紙幣,殆無疑問,依據上開規定,自應予以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