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字第35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10日上午9時1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魏淑華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貳萬貳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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