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