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號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160號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前
  ,將坐落門牌嘉義市○○街○○○號七樓之二公寓樓房漏水
  全部修繕至恢復原狀(壁紙部分如無原來樣式可找同等紙樣
  ,但花色須經聲請人同意)。
二、相對人如按第一項所列修繕完成時,於完工日內,聲請人願
  補償相對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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