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王淨玄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被   告  陳孝吉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偉
       陳三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4年3月20日下午3時15分,兩造應自行
到場(訴訟代理人應偕同本人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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