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11號
原 告 王淨玄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被 告 陳孝吉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偉
陳三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4年3月20日下午3時15分,兩造應自行
到場(訴訟代理人應偕同本人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