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叁
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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