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4號
原   告 海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杜詠雲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   告  劉芊華
訴訟代理人  劉清課
       劉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
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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