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趙世範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
田崧甫 律師
被 告 和春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原告受聘於
被告之起始時間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