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徐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秀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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