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0六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伍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肆零公克,包裝重壹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五小包(聲請書誤載為一小包)(合計驗餘淨重0‧四0公克,包裝重一‧0七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五小包(合計驗餘淨重0‧四0公克,包裝重一‧0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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