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陸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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