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原告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其所請求賠償之各項明細金額及證據,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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