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原告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仟元。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其所請求賠償之各項明細金額及證據,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