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為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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