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清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百五十
   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百十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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