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任亭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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