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
上訴人成安交通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丙○○即原告
甲○○丁○○右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之程式及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