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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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32號聲請人乙○○
號聲請人 曾郁喬
號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十四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權,經本院於94年9月8日通知,聲請人並於同年月10日收受該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繳納聲請費,揆諸前開規定,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