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鴻鋒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莉榕顏素貞顏貽訓顏江竹 等間撤銷遺產
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二:「被告等人應將被繼承人 顏林淑花 所遺之
  遺產即系爭不動產,依應繼份比例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所
  有。」然依土地登記申請書記載,被繼承人顏林淑花所有系
  爭不動產以分割登記為原因登記為被告顏莉榕、顏素貞共有
  時,其分割遺產協議書係由被告顏江竹、顏貽訓、顏莉榕、
  顏素貞,及訴外人 顏貽誠陳育儒陳昱蓁陳毓純 、童顏
  素美、 陳俊琦陳瑩紋陳瑩萍 等人共同協議簽立,亦即被
  繼承人顏林淑花之繼承人並不止被告4人,尚有其他繼承人
  。然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4人應將被繼承人顏林淑花所遺之
  遺產即系爭不動產,依應繼份比例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所
  有,並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因本件撤銷遺產登記之訴訟
  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繼承人全體為被告
  ,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75
  號判決可供參照)。
二、據此,本院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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