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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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福
賴博文蔡有隆陳清課張裕森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象棋伍顆、現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永福、賴博文、蔡有隆、陳清課、張裕森前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26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52張)、象棋5顆、現金新臺幣3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中供陳在卷,並有現場相片附卷足佐。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