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智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玻璃吸管壹支、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智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543、4957、499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安非他命吸食玻璃吸管、塑膠吸管各1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玻璃吸管、塑膠吸管各1支,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院檢驗鑑定書1紙可稽(見聲沒卷),足認扣案之玻璃吸管、塑膠吸管各1支,應係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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