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3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45號上訴人遞聯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啟祿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45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受僱人 林錦鏈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幸怡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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