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6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4號上訴人 林正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