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0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1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9年6月23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於99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9年8月6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被告,即依法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有上開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詠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