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0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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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郭俊雄
被   告  張美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0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2月18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5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肆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11月1日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持卡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選擇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如未依約全數清償,應按年息20%計
算利息。惟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87年5月17日止,尚
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表及帳務明細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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